湖南省融资担保协会章程

2015923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9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改,202061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2333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融资担保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湖南省融资担保机构和从事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单位、从事融资担保工作的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本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湖南省财政厅的监督。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本会加强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融资担保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三)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融资担保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促进担保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五)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协作,组织会员与境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六)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七)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八)发挥桥梁作用,收集会员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关活动。同时也包括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

(三)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

(四)各市州融资担保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四)融资担保机构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规范管理制度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连续两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匾,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行业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向本会反映行业各类信息,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

(二)严重违反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含本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五年,到期必须如期召开会员大会,完成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一)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由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本数)副会长兼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兼常务理事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兼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兼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含本数)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暂不能主持工作,要向临时负责工作的同志作书面委托。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每年接受社团登记机构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后,再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副会长兼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33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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