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金〔2021〕4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8-31 09:16:30

湘财金〔202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支新,现将《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绩效评价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责主业主场、聚焦支小支农支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评价组织及原则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完成。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支新主业、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分险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二、评价范围

全省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

三、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支新、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5. 规范收费。除担保费外,不得以其他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上述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 拨备覆盖率。

3.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以下。

)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或者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331日前合理确定各机构的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每年331日前,将基础评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省属机构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基础评价资料包括: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对照上年度下达的绩效评价目标值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531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分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各市州财政局汇总辖内机构绩效评价报告,于63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90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

80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

70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

60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

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省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优先开展业务合作、股权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辖内评定等次为及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基础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基础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对于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公开,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保守被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与相关数据。对参与造假、违反工作规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泄露被评价机构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分值以及评定等次进行适当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1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条件

绩效评价目标值

当年完成情况

单项评价得分

政策效益     (4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户数             

8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户数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户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户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比例加分;户数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10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10分,最低0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80%。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8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50%。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

10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目标值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费率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费率高于目标值的,在8 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规范收费

4

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除担保费外,不得以其他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除担保费外,未收取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得4分;每收取一笔不合理费用的,减1分。最高4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30分)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8

当年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在保余额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

8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担保金额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10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低于目标值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目标值根据机构设立年限、发展现状等合理确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达到目标值的,得8分;放大倍数高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放大倍数低于目标值的,在8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3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3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风险控制(20分)

担保代偿率

5

当年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

当年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得5分。代偿率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减1分,按比例减分。代偿率在5%以内的均应得满分,不得鼓励代偿率越低,得分越高。经济下行期内,应适当提高代偿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拨备覆盖率

5

拨备付覆盖率不低于目标值

拨备覆盖率高于或等于标准值的,得5分。拨备覆盖率低于标准值的,在5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5分,最低0分。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10

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

各项业务规范运作的,得满分。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视严重程度,每个事件减1-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最高10分,最低0分。

 

 

 

体系建设          (10分)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5

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及拓展业务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银担合作情况

5

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5分。最高5分,最低0分。

 

 

 

最终得分

 

 


附件2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条件

绩效评价目标值

当年完成情况

单项评价得分

政策效益     (4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户数             

8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户数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户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户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户数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

1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按实际完成情况,在10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

8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再担保金额占比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占比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占比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占比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50%。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

12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目标值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达到目标值的,得10分;费率低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费率高于目标值的,在10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12分,最低0分。

 

 

 

经营能力(20分)

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

4

当年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年末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在保余额低于目标值的,在4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

4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不低于目标值

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金额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再担保金额低于目标值的,在4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8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低于目标值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放大倍数高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放大倍数低于目标值的,在6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8分,最低0分。放大倍数目标值根据机构设立年限、发展现状等合理确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低于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4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4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风险控制(20分)

再担保代偿率

5

当年再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当年再担保代偿率控制在上限以内的,得5分。代偿率超过上限的,按比例减分。代偿率在上限以内的均应得满分,不得鼓励代偿率越低,得分越高。经济下行期内,应适当提高代偿率上限。最高5分,最低0分。

 

 

 

拨备覆盖率

5

拨备覆盖率不低于目标值

拨备覆盖率高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5分。拨备覆盖率低于目标值的,在5分基础上按比例减分。最高5分,最低0分。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10

是否存在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

各项业务规范运作的,得满分。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视严重程度,每个事件减1-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最高10分,最低0分。

 

 

 

体系建设          (20分)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10

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向下参股机构或拓展业务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银担合作情况

10

带动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拓展银担合作、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完成各项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减1-10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最终得分

 

 


附件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1、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2、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3、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担保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年化融资担保期限)。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再担保合同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年化融资再担保期限)。

其中,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手续费、评审费等。

4、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机构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考虑《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的业务权重。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其中,客观因素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上缴分红、税收返还、接受捐赠、会计调整等。

6、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再担保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风险分担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累计备案的融资担保金额。

7、拨备覆盖率=(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年末余额)/年末担保代偿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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