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02-02 10:36:20
粤金监规〔2020〕1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附件1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实施主体: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裁量 档次 | 裁量标准 | 实施 机构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从重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5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6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从重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9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 未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从重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1 |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采取的措施 |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从重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3 | 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处以罚款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 | 从轻 |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
一般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融资担保公司违法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禁业处罚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一般 | 禁止在5年至10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授权组织 |